《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给生活带来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3.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近年来,一些商品房建设项目出现“烂尾”无法交付的情况,给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融资方,如银行,资产公司等,但融资方往往在提供资金时会对项目设立抵押权,以保障其债权在清偿过程中可以通过抵押物折价、拍卖优先受偿。
3、购房者因购买项目房屋,而产生的房屋交付、取得产权等权利。
其次,当项目建设中出现资金断链等严重情况,就可能发生融资方、施工方、购房者同时主张权利的情况,这时就会出现权利竞合的法律问题,多种权利竞合时谁的权利最优先进行保护需要法律规则来确定。
2023-05-15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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