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爆炸事故足以让每一个施工单位警钟长鸣
2024年3月13日河北燕郊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除了关注救援情况和具体事故损失及人身伤亡情况外,另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就是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怎么承担的问题。由于事故责任归属尚未明确,我们假设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 若爆炸事故是由房屋所有者违规操作引起,如违法存储或使用易燃物品等,房屋所有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2. 若爆炸事故是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比如燃气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那么设备生产厂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若爆炸事故是因施工不规范或燃气运营商的管理疏忽造成,那么由施工单位、运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
4. 若爆炸事故是由第三人触发导致,那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5. 若本次事故是由多种因素叠加构成,即各方都有未尽到责任义务的情况,那么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区分责任比例,各自按比例承担责任。
本次事故同样为我们施工单位敲响警钟。在施工过程中要更加注意施工安全,否则不仅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触犯《刑法》。接下来我们继续了解《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理解需要确定一下几个问题:
1、 哪些主体可能构成这类犯罪?
答: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指哪些?
答: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详细内容查看本文后附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安全罪名及释义。)
3、 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情节特别恶劣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其一、重大伤亡事故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为: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其二、情节特别恶劣情形为:
(1)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4、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主体有哪些?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有哪些情形?
答:其一,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其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意为:
(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此次爆炸事故的发生足以让我们深刻感受到事故的威力以及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主体若查实后很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希望各位警钟长鸣、安全第一,必要时购买相应保险,以防万一。
前文答案的出处及更加详细的规定在下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安全罪名及释义。